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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011963********,汉族,初中,工作单位:市**厂,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1时02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5****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线**桥西头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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