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蒙古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路**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
南阳市公安局直属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3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冉某某等人一起饮酒后,将自己的豫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冉某某驾驶,载着自己沿南阳市红庙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北门附近处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程某某驾驶的豫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程某某及程某某摩托车乘坐人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2mg/100ml;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3mg/100ml;程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王某某、裴某某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冉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经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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