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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8U****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20时28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义亭镇稠义路义亭加油站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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