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李家庄乡桃坡村***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7时2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晋C*****的“奥迪”牌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漾泉大道与207交汇口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依法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因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17日17时34分,交警四大队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并抽取血液,于2020年10月17日,将王某某血样送往鉴定机构,2020年10月18日,收到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1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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