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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1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县**乡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点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JV6**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河南省**县**乡**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乡**街****广场过街**停车场入口处,主动熄火停车到停车位下车休息时,被**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抽血检测,经检测鉴定,被检测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3 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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