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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岷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王亚伟(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2时许,王某某驾驶甘J3***6号普通小型轿车从岷县岷阳镇出发,沿岷洮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茶埠镇的西村路段处时,被岷县公安局茶埠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使用WAT89EC-8燃料电池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当晚民警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岷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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