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豫 Q*****,从泌阳县**街出发,行驶至泌阳县**办事处***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769号检验结果,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