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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8********,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19时左右,王某某驾驶晋B5****、蒙D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67公里200米(三河市段家岭瑞忠汽修门口对面)处时,与行人李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0月15日王某某与李某甲家属李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在保险赔偿外赔偿李某乙4万元,李某乙对王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无从重处罚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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