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BY****号小型轿车顺青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8KM+300M处时,与同行驶的汪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汪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3日王某某与汪某某的近亲属签订和解协议书。2020年5月25日汪某某的近亲属到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本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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