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苏N****小型轿车(丈夫杨某某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沿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苏苏讯新材料有限公司门西侧路段处,因操作不当,撞对向临时停放在路边的成某某驾驶的苏H****重型半挂牵引车/苏****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致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获得家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家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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