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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浙JA****小型轿车沿平舆县G3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平舆县郭楼镇高平寺村委唐高庄附近路段,撞着行人宋某某,致使车辆受损,宋某某受伤,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三和【2019】鉴字第0508号鉴定意见书、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作出平公【2019】第4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及拨打急救电话,留在现场待查,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在此之前无违法犯罪经历,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事实,对涉案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事后被不起诉人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消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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