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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栋**单元**室。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AP****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凯迪捷牌黑A****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102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时,因瞭望不周、措施不当将自西向东行人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当场死亡。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系投案自首、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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