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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在酒厂十字附近泡馍馆吃饭喝酒,23时17分许,王某驾驶陕A****L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家,其驾车沿西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部大道与北长安街十字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查获。

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688号鉴定意见证实:王某的血醇浓度为100.2mg/100ml。王某对其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查获记录及照片、血醇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车辆信息、驾照及身份户籍信息、悔过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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