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1时4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大道至**小区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县**公司门前路段处时,被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王某现场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为:82mg/100ml。2020年11月24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含量:97.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诉,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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