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路**路口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