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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1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3时31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虞城A15385“御捷”牌四轮电动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大同路东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此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经鉴定王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6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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