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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玉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4********,壮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玉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F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路段临时检查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玉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6.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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