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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176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村**号)。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甘肃日报社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2.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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