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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日照市**建工有限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醉酒驾驶鲁LM****号牌小型汽车,沿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沂路与淄博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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