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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现住址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0时31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黑色甘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景秀路景泰县第四小学门前出发,沿景秀路、建设路行驶至建设路北段“藏吧”KTV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黄河石林交巡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9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电子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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