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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号。2020年4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牛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鹿某区获鹿镇北外环路与翠屏大街交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笔录;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31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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