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06分许,嫌疑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白色哈佛越野车,沿鹿某区获鹿镇翠屏大街行驶至曹庄村北口处被,被鹿某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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