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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0日20时30分,牛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U****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镇****村路段时,因经济纠纷与孟某某发生争执后驱车离开,寨里河派出所出警后在寨里河驻地一家宾馆中将牛某某抓获,寨里河派出所在询问牛某某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随即通知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到寨里河派出所,对牛某某进行抽血检测。2020年9月21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牛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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