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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8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厂附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6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系机动车)行驶至宝安区燕罗街道广田路联合物流门口路段,被接报赶至的交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1.95mg/100ml。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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