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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73********,汉族,大专文化,当阳市**镇**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路**号,住当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酒后驾驶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当阳市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环城东路与广家洲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熊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8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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