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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苗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住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由修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9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3号小型轿车由清镇市往修文方向行驶,行驶至贵毕路47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将其带到修某某百信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熊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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