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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时34分,熊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4****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海印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8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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