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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4********,文盲,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乡**村郑某某家干活,期间饮用两瓶西夏X5牌啤酒,后熊某某前往洪德镇加油,又与他人饮用白酒。17时25分许,熊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洪大公路0km+700m处时,与前方同向停驶后滑的刘某某驾驶的甘M*****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75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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