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4********,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乡**村郑某某家干活,期间饮用两瓶西夏X5牌啤酒,后熊某某前往洪德镇加油,又与他人饮用白酒。17时25分许,熊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洪大公路0km+700m处时,与前方同向停驶后滑的刘某某驾驶的甘M*****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75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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