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419******,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湖北**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办事处**湾**号,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E****的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仙女村走马岭卫生室附近前往汉川市仙女街道办事处马家东湾,沿仙女大道行驶,行驶至七一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4.6毫克/100毫升。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酒精含量为87.7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现场相关照片等物证;2.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等书证;3.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图;5.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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