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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中国**银行藁城支行客户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路**里**号**栋**单元**室,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街**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时46分,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藁城区金五路30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熊某某进行检测时,熊某某未配合呼气检测。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熊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了悔过书。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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