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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7月13日22时45分左右,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红光镇红高路的时候就被交警挡获了。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接到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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