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1********,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住富宁县**镇**小区路口出租房。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21时05分,熊某某饮酒后驾驶云H5****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富宁县城区**路与**宾馆门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熊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对熊某某血液进行检验,从送检的熊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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