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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社**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4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其朋友任某某等人在泸县玉蟾大道“滋补牛肉馆”饭店内吃饭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该饭店往城北马湾路口方向行驶。20时53分许,当其行驶至泸县玉蟾街道草街中段(踏水桥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物证鉴定,熊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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