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MU****号小型汽车沿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新城吾悦广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在送检的熊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之行为,但无危险驾驶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未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