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9********,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住江西省宜丰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宜丰县城桃源小院饭店接待完宜丰在外地工作的人,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吃饭喝了酒。吃完饭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赣******号小车赶往宜丰县东门路商贸广场见客户谈生意,途经东门路四季花城门口路段时被宜丰公安局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抽取其血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