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该县**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皖SS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兰州市安宁区盐池沟路由北向南行至盐池沟卡口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结果为89.0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