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焦**,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0时41分,被不起诉人焦**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新野县新一高路口道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焦**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酒精含量较低,且被不起诉人焦**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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