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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职务侵占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1********,汉族,小学文化,复耀(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按照复耀(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耀公司)金某某、潘某乙(另案处理)要求,以本人名义购买浙J5****保时捷卡宴归潘某乙个人使用,共计侵占复耀公司资金24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赃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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