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9********,侗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园**座**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时11分,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酒后驾驶粤E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怡海路佛山一环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潘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潘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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