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 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 23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森林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潘某某、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请挖机师傅洪某某在玉山县**镇**社区**山场施工开路建山顶水塔项目,将山场处的十三株野生樟树毁坏致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该山场是否存在野生樟树主观上系明知,故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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