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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案发时系南京**学院学生),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董某某及值班律师徐雅丽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1日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本案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 11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加为好友。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向被害人董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国外买手购买4双“AJ1禁止转卖”系列篮球鞋卖给被害人董某某,并分多次收取被害人董某某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8400元。之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共计人民币344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4双高仿鞋交给被害人董某某,并在被害人董某某发现后伪造与外国买手的聊天记录,继续欺骗被害人董某某,并拒不退款。

2019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已向被害人董某某退赔人民币1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额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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