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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巴彦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商都**珠宝商店黄金柜台乘业务员不备,将一副6.45克金耳环盗走,经绥化市北林区发改局价格认定,价值2,302.65元。被害人当场发觉并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将潘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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