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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414号

被不起诉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伙同张某某经事先商量,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线**景园附近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工地内的废旧钢筋286.36KG(价值658.63元);

2.2020年10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伙同张某某经事先商量,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化纤厂内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工地内的废旧钢筋341.81KG(价值786.18元);

3.2020年10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伙同张某某经事先商量,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化纤厂内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工地内的废旧钢筋415KG(价值954.5元);

4.2020年10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伙同张某某经事先商量,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大桥附近**生态有限公司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工地内的废旧钢筋222.74KG(价值512.3元);

5.2020年10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伙同张某某经事先商量,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大桥附近**生态有限公司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工地内的废旧钢筋360KG(价值828元);

6.2020年10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伙同张某某经事先商量,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大桥附近**生态有限公司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工地内的废旧钢筋192KG(价值441.6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张某某共盗窃6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181.2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张某某已退赔给各被害人43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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