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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7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K4****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市莲路龙基南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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