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91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宁都县梅江镇富丽华大酒店出发前往宁都县梅江镇南门加油站。20时38分许,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县城中山南路商贸城路段时,执勤的宁都县公安局民警检查发现潘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带其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伟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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