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甘JJ9039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兰渝线行驶至临洮县新添镇三十墩村皇后沟路段(87KM+600M)时与魏某某驾驶的甘HV8759号“豪沃牌”轻型普通货车相刮蹭,造成一起轻型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