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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19〕11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信宜市**镇**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5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信宜市人民北路第一小学对出路段时被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巡逻中队的民警查获。经对潘某某抽血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6.23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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