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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汉族,男,1974年**月**日出生,农民,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4********,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亲家刘某某、朋友王某某等六人在高台县骆驼城镇“鑫香源”餐馆吃饭,期间潘某某饮用了“雪花”牌啤酒,16时15分许,潘某某酒后驾驶甘A****5“名爵”牌小型轿车,沿高台县骆驼城镇正梧路自南向北行驶至4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检测,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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