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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1********,满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号**栋**号,住贵阳市乌当区**道**号**栋**单元**层**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6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渝A****1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尚礼西路与友邻路交叉口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7月1日23时18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6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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