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8********,苗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学院**栋**单元**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区****栋**单元**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案件侦查大队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5**** 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区**路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2公里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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